市教委发布《北京市普通高中人民助学金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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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10:01 首都之窗 | |||||||||
10月10日从市教委发布的《北京市普通高中人民助学金制度》通知中获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将享受甲等人民助学金,每人每月100元,并免交学费。据了解,这之前本市实行的助学金制度仅限初中学生和小学生。原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制度是1976年修订的,早已停止执行。 范围包括烈士子女及孤儿
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是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低保家庭,并适当放宽至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略好于上述情况的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等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学生。 标准分两个等级发放 修订后的人民助学金制度要求,人民助学金标准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其中甲等人民助学金标准为:国家举办的普通高中学生每人每月10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享受甲等人民助学金,并免交学费。享受甲等人民助学金的寄宿学生免收住宿费。 乙等人民助学金标准为:国家举办的普通高中学生每人每月60元。家庭经济情况略高于享受甲等人民助学金范围的学生,享受乙等人民助学金。享受乙等人民助学金的学生,区县可视情况减或免部分学费、寄宿学生的住宿费。 人民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计发。无经济来源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寒暑假照发。人民助学金发放给学生个人。 普通高中人民助学金由符合享受人民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领榷人民助学金申请表》,学生家长应如实填写。申请享受甲等助学金的学生应提交由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以备学校复核;申请享受乙等助学金的学生的申请表由家庭所在街道、乡镇签署审核意见后交回学校,予以公示。(罗德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