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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要求单位赔偿被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10:15 每日新报

  提前离家上班途中被撞身亡张家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武清区男子冯某骑车从家到单位上班最多需要30分钟,但一天早晨,他提前两个小时离家,结果被撞身亡。冯某家属认为,冯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因此其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日前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死者冯某从 2000年下半年开始在武清区某卫生管理所当清洁工,主要负责装卸工作。管理所早晨上班时间为7时,冯某居住地与单位相距6公里,骑自行车需 20至 30分钟。冯有早晨捡拾煤渣、废品的习惯。 2005年 1月7日早5时许,冯某骑自行车沿京津公路由南向北走。当其行至一偏僻处时,被后面顺行的一辆机动车撞倒,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当日7时许,单位发现冯某未来上班,于是派人去寻找。几名职工在途中发现冯某被撞倒地,于是立即通知其家属,并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住院四天后,冯某因胸部、腹腔脏器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救期间,冯某家属共支出医疗费2.8万余元。冯某的家属认为,冯某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而且冯某是在上班途中被撞身亡的,因此其生前单位应承担雇佣赔偿责任。

  然而,出乎冯某家属意料的是,一审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该法院认为,冯某是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其死亡结果与被告本无因果关系,死者家属应当直接向侵害人主张赔偿权利。但此案中造成冯某死亡结果的侵害人查无线索,而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以雇佣赔偿为由起诉,具有法律规定,并无不妥经查,冯某与被告单位虽然雇佣关系成立,但其与侵害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并非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所以不具有工伤的构成要件故被告单位不应承担雇佣赔偿责任。原告所诉请求与有关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冯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冯某生前上班有早出捡拾废品的习惯,冯某家属对此予以认可冯某在上班路上捡拾废品卖钱,进行经营性活动,与单位的雇佣关系无关。故冯某早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单位不应承担雇佣赔偿责任。综上,一中院驳回了冯某家属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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