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加强银行高管任职管理 将建立持续监管制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10:22 中国西藏新闻网 | |||||||||
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刘明康主持召开银监会第38次主席会议,研究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问题,审议并原则通过《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银监会会机关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会议强调,要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要求,进一步修改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会议强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是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有关监管要求的细化,要充分借鉴国际上较为成熟的监管实践经验,针对有关金融机构在证券化交易中担当的不同角色,从市场准入、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监管资本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市场纪律,进行客户细分,加强对各参与者的行为监管。 会议强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在内容上要通盘考虑,既要充分适应目前试点工作的要求,又要遵循普遍的发展规律,更好地体现操作性和前瞻性,使其不但能够满足现阶段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要求,而且还能基本适应未来业务的发展需要。会议要求,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要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确定开展证券化业务的总体战略,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会议还讨论通过了《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会议认为,《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对银监会今年8月份颁布实施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细化和补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货币经纪公司的建立与发展。会议强调,货币经纪公司作为媒介交易的机构,对其经验、信誉和从业人员操守的要求都非常高,要按市场化原则大力引进专业人才,要切实将风险监控贯穿于整个交易过程。( 作者:赵晓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