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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蜇死晨练人 养蜂人被判赔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10:31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据新华社10月10日电新疆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8日对一起蜜蜂蛰死人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养蜂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7995元,加上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8万元,同时判当时承运蜜蜂的两名司机各赔偿1000元。

  7月13日,养蜂人吴明中、郑礼佟租用韩某和陈某的车搬运蜜蜂。两司机驾驶满载蜜蜂箱的汽车途经新疆农八师149团场时,因路面颠簸,大量蜜蜂从蜂箱中飞出,将正
在自家附近晨练的张老汉蜇伤,张老汉被送往莫索湾垦区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医院鉴定,老人系蜂毒引起过敏性休克,造成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被蜇老人的儿子一纸诉状将养蜂人及两名司机告上法庭。

  办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吴明中、郑礼佟作为蜜蜂的饲养人,应当预见到蜜蜂在运输途中有可能飞出伤人,却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对被害人的损失,蜜蜂所有人应承担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两名司机作为承运人,应当尽一定的注意义务,在遇到路面颠簸时应减速慢行,避免蜜蜂飞出,老人被蜇伤,两名司机应负一定的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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