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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下自家房骗贷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12:08 新闻晚报

  晚报讯 为了骗取银行贷款,本市居民杜某瞒着父母竟然“买”下了自己和父母共有的房屋,骗取了银行贷款20万。房产经纪公司还作为保证人,为杜某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日前,法院终审结束,判定银行与房产经济公司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杜某家住许昌路,所住房屋属于杜某和父母所有,但是去年4月,杜某向浦东某银行提供了上述房屋权利人为“杨娟慧”的产权证复印件,同时还提供了杜某与父母共同向“杨
娟慧”购买该房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并以本人及父母名义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杜某向银行抵押借款20万元,借款期为15年,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保证人。合同还约定,借款人或抵押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借款人购房行为被认定虚假的,即为借款人或抵押人违约。银行按约向杜某发放贷款20万元,杜某则按月偿还贷款。去年5月,该银行收到杜某父母的电话查询后,方知杜某提供的房屋原权利人“杨娟慧”的产权证等均为虚假,之后银行又收到杜某父母提前偿还的10万元贷款,并于去年9月以杜某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杜某在未得到父母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借款合同上签署其父母名字的行为有违事实,杜某与“杨娟慧”的购房行为属虚构。因此判决解决银行与杜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杜某应返还银行借款9万余元及利息;房产经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房产公司认为既然抵押借款合同就应无效,那么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遂上诉至一中院,法院认为,杜某擅自用父母名字签合同,实属以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故该抵押借款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属无效,无效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杜某应将剩余借款返还银行并赔偿利息损失。

  银行作为债权人,未尽谨慎审查贷款资料的义务,应自行承担抵押担保无效后回收贷款本息的风险。房产公司违背真实之承诺,对银行损失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因此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部分房地产中介商在个人伪造资料恶意获取银行房贷的过程中“推波助澜”,往往存在帮助办理虚假手续等违规情形。而有些银行为了吸引房贷客户,默认房地产中介商简化按揭申请的审查流程,甚至完全交由房地产中介商审核把关,这无疑给骗贷行为的发生增加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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