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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患者醉死担主责共饮者未劝阻分段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13:14 大众网-农村大众

  据新华社武汉10月10日电湖北石首市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因醉酒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袁某明知白酒对其身体有害,依然过量饮用,最终因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对自身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四被告明知袁某有高血压,饮酒时却未及时劝阻,按各自参与饮酒的阶段,分别承担责任。

  2005年5月13日上午10时,袁明洪请张毅吃饭,邀请好友马贻平和姨夫王祥作陪。1
1时23分,王祥因故中途离席,袁明洪同事吴斌赶到,参与到喝酒之中。四人喝至下午1时许,马贻平和吴斌有事临时离开,袁明洪、张毅又到另一桌与3名年轻人喝酒。

  马贻平、吴斌20分钟后返回时,袁明洪已喝醉,3人将其送回居住地后各自回家。下午6时30分许,袁明洪的亲友见袁不省人事,遂打120急救电话。经医院诊断,袁明洪系因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袁明洪的母亲和儿子以4名共饮者过量劝酒,造成袁明洪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袁明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疾病,却饮酒过量,最终造成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的后果,应对自身死亡后果承担80%的责任。

  张毅、马贻平、吴斌、王祥四被告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况且明知袁明洪患有高血压疾病,更应尽到注意义务。由于袁明洪是与四被告共同饮酒中,因酒精积累而造成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的,四被告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存在过错,故对袁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袁明洪与四被告及三名年轻人饮酒分前、中、后3个阶段,故四被告按各自所参与的阶段承担各自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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