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政府出台新规维护民工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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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14:15 江南都市报 | |||||||||
薪水将不再由施工单位发放而改由技术工人交流中心代发 本报赣州讯 记者温凡报道:10日,记者获悉,赣州市政府出台新规,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民工工资足额按时发 放。今后,民工工资将不再由施工单位发放,而改由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发放。
根据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招投标中标后,业主和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签合同后一个星期内一次性缴存保障金; 9月1日起申办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劳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保障金和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工程总承包 企业要将发放工资表经民工签字后于每月5日前将款汇入有关银行专用账户,由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向民工代发工资,并要在施 工场地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已发放的民工工资表;业主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凭劳动保障局出具的未拖欠 民工工资的认证材料,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工程验收后,由赣州市劳动保障局将保障金连本带息一次性返还给业主和工程总承 包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