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上班时殴打他人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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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15:33 海峡都市报 | |||||||||
N戴应凯/苏荣喻 本报讯企业员工殴打他人,企业老板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晋江某鞋服公司员工殴打他人致伤,昨日经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该公司被判决赔偿受害人彭某6000元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月9日10时许,在晋江青阳某鞋服公司保安室内,该公司保安员黄某在询问欲进厂的彭某时,见彭不理睬他,便对其拳打脚踢,结果彭某受轻伤,并花去医疗费4800元。 法院认为,黄某造成彭某轻伤的犯罪行为,发生于其履行本职工作过程中,不是单纯个人行为,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承担连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