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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十年两次修改背后: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18:38 时代信报

  本报记者专访刑诉法修正案课题组负责人徐静村

  ●短短十年时间,两次修订一部法律,而且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刑事诉讼法》——朝令夕改,岂不是视法律为儿戏?

  ●在法学教授徐静村看来,正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直接事关罪嫌人的生死与自由,
才不得不慎之又慎……

  在9月24日到26日召开的2005年全国诉讼法学年会上,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的徐静村教授向与会者展示了一本浅蓝色封皮的书籍,正式宣布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学者拟制稿已经完成。

  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以致于为期三天的会议,成了关于这本书的一个讨论会。

  9月28日,开完诉讼法年会,刚从天津返回重庆的徐静村教授在西南政法大学的办公室,接受了记者的独家专访。

  公检法三家“打架”

  法律的尊严、固定性自不待言,十年时间,两次修订一部法律,而且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刑事诉讼法》,朝令夕改,岂不是视法律为儿戏?

  在采访中,记者首先向徐静村教授提出这样的疑问。

  对此,徐静村认为,修订的根本原因在于,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仍然有太多的缺点。”

  1996年,徐静村参与了《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修订,作为课题组的副主任,徐静村没有太多左右全局的权力。我国立法有一个“特点”,就是学者提出“学者拟制稿”之后,立法机关会让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即公、检、法三部门共同参与,对各自负责的一块提出意见,“而公、检、法三家为了争得自己的权力,结果是争得一塌糊涂。”徐静村说,“并且《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理论准备也不太充分。”所以,虽然自己参与了修订,但是徐静村并不满意1997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

  结果像徐静村预料的那样,新法开始实施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就新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300多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400多条司法解释,公安部也出台了关于《刑事诉讼法》的300多条司法解释,将三个部门的司法解释加在一起居然有1000多条!原法总共才225条,司法解释的内容就有原法的将近五倍之多。

  并且,这三部门的司法解释相互冲突,各自按照各自的来,总想为自己争得更多的权力,结果全国人大法工委不得不亲自出面,召集公、检、法等中央六部委,在大连召开一个协调会议,并出台了中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的48条,人大法工委希望以此举来弥补《刑事诉讼法》的一些缺憾,但是事实上这种做法是有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法律具有解释权,但是解释是对具体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而不是通过解释为自己争得更大的权力,解释权并不能代替立法权。”徐静村认为必须重新修改《刑事诉讼法》,2000年,他正式提出了自己的这一设想。

  但是徐静村的提法得到了全国法学界的一致反对,理由就是一部法律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里两次修订,何况新法开始实施四年都不到。

  之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学界也意识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缺憾所在,并认为《刑事诉讼法》的法定程序修改了,而证据内容部分没有太多改动,内容并不能适应新的程序需要,这样就产生了矛盾,于是证据部分的修改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这些缺憾如何去完善?

  此时法学界出现了三个截然不同的观点。以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等专家为首的一派,主张新立一部统一的证据法,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证据部分来个大统一,搞个“统一证据法”出来,在2000年,该观点曾成为当时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第二派则是以陈光中教授为首的,主张将刑事诉讼法的证据部分,分列出来,单独成为“刑事证据法”。第三派则是以徐静村为首的,主张重新修订《刑事诉讼法》。

  徐静村认为,证据是一个诉讼法所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且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各不相同,例如刑事诉讼法关系到人和人权,事关重大,必须强调证据的严肃性,而行政诉讼法要求控方举证和优势证据规则,要求不一样,就不能将三个证据捏在一起,单独搞个“统一证据法”出来。

  教授成立“课题组”

  虽然受到法学界的一致反对,但是徐静村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自主成立了一个《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的课题组。

  2003年,徐静村领衔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课题组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一本题为《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的书籍,而书籍的副标题赫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建议稿)”。

  这本共386条的《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建议稿一经问世,便在法学界掀起了波澜,索书者络绎不绝,徐静村给法律出版社打电话说:“来者不拒,统统都送,送的记我账上。”

  正是这本书,促成了法学界关于第二次修订观点的逆转。2004年,陈光中打电话给徐静村说:“我正式放弃‘刑事证据法’的观点,与你站在一起。”

  2004年初,司法部副部长张军到西南政法大学开会,告诉徐静村说:“有消息。”果然,几天之后,徐静村收到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电话,说“有望在2004年春天讨论关于重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事宜”。

  2004年6月10日,徐静村收到了来自司法部关于再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文件,从2004年6月到2005年6月的一年时间,徐静村领衔的课题组完成了关于修订的全部调研。经过三个月的论证讨论,诉讼法学年会召开时,徐静村的学者拟制稿终于成熟。

  拿着这本厚厚的学者拟制稿,徐静村说:“这目前是全国唯一的一本,估计11月份就会印制出来,内容好不好,不好说,但是这本书的条文、释义、论证和设计理念我们都是经过反复推敲的。”

  那么《刑事诉讼法》修订案究竟有哪些不同呢?

  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徐静村称,首先表现在证据上,原来的证据在总则,现在证据被完全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一编,在证据的收集等方面有了更详细的规定。例如,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我国传统证据法上对证据的定义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而现在人们意识到,证人证言记载在书面上不是叫证据,只有证人加证言才是证据,是两方面加在一起才是证据,是证据形式与证据内容的统一。证人证言是一种信息,证言是可变的,但人是不变的。把证据形式规定为人,证言是内容,这是强调证人应该出庭作证的理论根据。并且,证人在法庭上的神态、表情等,都会影响到法官的判断。但是,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徐静村认为,要求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可能不太现实,所以修订案中规定“证人在可以出庭的条件下必须出庭作证”。

  问讯要有律师在场

  修正案在保障辩护人的权利上作出了重要修改,在侦察阶段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参与进来,对被告人的问讯要有律师在场,这样有效地抑制司法机关的权力,防止了刑讯逼供。但是在修正案中,对于律师是否在场,还作出了灵活的规定,因为据司法部的统计,我国还有204个县没有律师,所以不能硬性规定必须有律师在场,而是规定凡可以委托的就该通知律师,凡可指定律师的,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对于诱惑侦察、监控、监听等特殊侦察手段,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对于羁押,过去叫做“逮捕”,包括监视居住和拘留,修正案中取消了这两种说法,只称其为逮捕。有人曾经提出将批捕权放在法院,但是徐静村认为,自始至终是检察院在侦察,如果把批捕权从检察院拿走,不利于立法,因此修正案中,批捕权仍在检察院。

  沉默权变陈述自由

  对于被告人的沉默权,有专家指出,引进外国的“沉默权”,但是徐静村认为,外国“沉默权”的规定并不适合中国的情况,即被告人有说的权利,也有不说的权利,因此将“沉默权”改为“陈述自由”。

  对于终审权,徐静村仍然坚持两审终审制,如果像有的专家说的三审终审,终审最后一级直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了,本来收回死刑终审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是事务缠身,为此增多了几百名法官,如果将终审权也交给最高人民法院,这样完全乱了套。

  “国家给了学者修改的权利,学者要对国家负责,我们希望这次修改能够使中国有一部自己的、完善的刑事诉讼法,我们一直为这个目标努力着。”徐静村说。信报记者 杨 冰 实习生李 刚/文张秀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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