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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时被砍告网吧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2:58 现代快报

  快报讯(通讯员李自庆记者朱俊骏)两个血气方刚的小伙子,在网吧上网时发生争执,其中一人叫来同伙,把另一人砍伤后逃之夭夭。由于无法找到砍人者,受害男青年将网吧告上法院,以其没能保障自己作为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为由,索赔3.5万余元。昨天,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网吧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原告实施了保护,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现年21岁的男青年姜宏(化名),今年2月22日凌晨2时许,在南京市丁家桥附近的一家网吧上网,玩得正带劲时,与另一上网男子发生口角。随后,该男子喊来数人殴打姜宏,其中一人将他砍伤。行凶者趁现场混乱当场逃逸。姜宏经东南大学附属东大医院、鼓楼医院及脑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449.56元。今年8月2日,经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鉴定,姜宏损伤属轻伤。

  由于找不到行凶者,姜宏将这家网吧告上了法庭。姜宏认为,网吧违反上网时间和登记制度,应承担赔偿责任;网吧老板则认为自己无过错,且事故发生时已进行拉架阻拦,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尽安全保障义务,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侵权行为实施者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姜宏与他人在上网过程中发生纠纷,是被告网吧方不可能事先预见的突发性事件。同时,因砍人者混杂于多人之间并迅速逃逸,网吧的工作人员虽尽力劝阻,但客观情境使其无法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确保原告免受损害。发现原告受伤后,被告工作人员即协同原告的朋友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本案原告身体所受的伤害,系第三人侵权所致,被告已在经营者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原告实施了保护,其措施符合与该行业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标准。所以,被告对于原告的人身损害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定补充赔偿责任。原告称被告存在违反上网时间及登记制度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并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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