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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税务纠纷有了协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2:58 现代快报

  快报讯(记者陈晶泽)记者从南京市税务部门获悉,居民今后可对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采取的重复征税、税收歧视待遇等不符合税收协定的征税行为,向税务部门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办法《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人,或具有中国国
籍的个人、中国法人和中国非法人团体,可对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采取的不符合税收协定的征税行为,包括重复征税、适用税率异议、税收歧视待遇、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认定、利润归属等,以及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向税务部门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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