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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翁凌晨猝死工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2:58 现代快报

  退休之后原本可以过着含饴弄孙的生活,但一向节俭的老温,还是只身从湖北宜昌,来到南京的一个建筑工地打工,不料命丧异乡。昨天,老温的家人咨询律师,能否向建筑工地的工头进行索赔?

  【事件】凌晨3点猝死工地

  今年60岁的老温几年前从宜昌一家钢厂退休,每月有近800元的退休工资。他为了多赚点钱补贴家用,决定到外面打打工。今年8月份,他被一个刘姓工头招到了南京六合区一个建筑工地干杂活,每天工作八九个小时,一个月能挣1300多元的工资。

  10月3日凌晨3点多,老温死在了工棚里,毫无声息。那天晚上,老温和另外两个工人睡在10多平方米的工棚里。工友们发觉他死亡时已是早晨6点多。后经南京警方鉴定,老温是因病猝死。但因家人不同意验尸,病因没有查明。

  【说法】索赔要求于法无据

  昨天,老温的工友打电话咨询律师,像老温这样的情况能否向工头索赔。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钱苏平认为,我国《劳动法》除禁止使用童工外,并无其他限制条件。从宪法规定看,有劳动能力的人都有参加劳动的权利。所以,从招工这一层面上来看,工头并没有过错。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人应该得到适当的照顾。钱苏平认为,老温的亲属在提起索赔要求时,要有证据来证明老温所从事的工作明显超出了他的适应范围,但据工友反映,老温在工地得到了适当的照顾。在这种情况下,家属提出索赔要求,法院不一定会支持。不过,老温与建筑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头适当支付一点丧葬费等费用是应该的。

  【分析】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钱苏平律师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鼓励老年人老有所为,但返聘退休老人的劳动争议纠纷正呈上升趋势。在发生纠纷后,不少单位以“聘用老人的年龄超出法定60周岁的退休年龄”为由,否认这类劳动纠纷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钱苏平认为,60岁以上返聘退休人员跟企业建立的关系算劳动关系,职工只要与工作的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快报记者朱俊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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