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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警察被控徇私枉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3:05 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 梁虹

  早报讯 昨日是震惊全国的成都火车北站派出所“警贼勾结”案开庭审理的第三天,也是最后一天。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4名被告人对明知是盗窃犯罪的人却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情节严重,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贵州都市报》报道,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9月至2005年1月,程辉、冯桃、接正锦、张保观经共同或分别与智勇、林维、朱宁、王春、张勇、陶刚(均另案)等人共谋,在成都火车站候车厅值勤期间,明知王平、赖俊成、欧建等人系盗窃犯罪嫌疑人员,多次将王平、赖俊成、欧建等人放入火车站候车厅盗窃旅客财物不查处,并以“班费”或“烤火费”名义收取盗窃犯罪人员现金人民币共计96300元。所得赃款由参与作案的警察私分,被告人程辉分得人民币19300元,被告人冯桃分得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接正锦分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保观分得人民币45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程辉、冯桃、接正锦、张保观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盗窃犯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还认为,本案是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程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属实,有立功表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第一款之规定。

  据参加旁听的人讲,昨日9时正,法庭正式开始庭审,旁听席上95个座位均已坐满,大部分还是铁路公、检、法部门的人员。法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唇枪舌战,公诉方一一列举了被告方“吃钱”的犯罪事实,被告辩护律师则极力举证为被告辩护。庭审期间,被告只对其中一些指控做了回答。

  指控 被告犯徇私枉法罪

   此案中检察机关是以徇私枉法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

  但实际上,对于适用罪名,本案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版本”。在公安审查阶段,多数被告人都是分别以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或监视居住的,后又分别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或徇私枉法罪由检察机关批准执行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最初曾拟以盗窃罪、受贿罪对涉案民警提起公诉,但最后指控的罪名为徇私枉法罪。

  量刑 不同罪名有质的区别

  记者为此采访了法律界人士。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徇私枉法罪一般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5年至10年,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决15年有期徒刑。而滥用职权罪,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罪,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不同的罪名在量刑上有质的区别。因此这些向小偷团伙收劝班费”或“烤火费”这三天的警察适用何种罪名,注定成为这3天庭审辩论和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

  律师 这些警察涉嫌盗窃、受贿和涉黑罪

  贵州某律师事务所的几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了他们的看法。但他们强调,由于仅仅是通过媒体的报道了解的案情,其观点仅供读者参考。

  律师甲:这些警察明显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让有犯罪行为的盗贼不受追诉,这肯定是一种徇私枉法。但同时,这些警察收取和私分赃款的行为,应该还涉嫌受贿。

  律师乙: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可能有他们的道理。但从案件本身来看,罪名不应是单一的,把小偷放进去,让他们去盗窃,警察与小偷就有了利益上的共谋,他们的行为还应涉嫌构成共同盗窃罪。不知道检察机关当初在审查时,有没有考虑过数罪并罚的问题?

  律师丙:我认为被告人可能还涉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和共同盗窃。另外,如果认定成都火车站不同的盗贼帮派带有黑社会性质,被告人的行为可能还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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