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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可申请启动税务协商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7:10 大众网-大众日报

  据新华社广州10月11日电记者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我国居民可对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采取的重复征税、税收歧视待遇等不符合税收协定的征税行为,向税务部门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办法《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人,或
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中国法人和中国非法人团体,可对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采取的不符合税收协定的征税行为,包括重复征税、适用税率异议、税收歧视待遇、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认定、利润归属等,以及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向税务部门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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