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退休性别歧视案仲裁调解未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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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7:2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不服单位要求其55岁退休,要求和男员工一样到60岁退休,建行平顶山分行原出纳科副科长周香华向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本报曾有报道)。昨日上午,仲裁委员会开庭仲裁此案。由于周香华不想直面自己的单位,由其儿子、四川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李昊代理。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激烈辩论,仲裁委员会没有当场作出裁定,书面裁定将于在5日内
单位依照国务院的”办法” 建行平顶山分行的委托代理人、人事部经理刘新华表示,安排周55岁退休,依照的是《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在1978年颁布、现在仍然有效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文件中明确规定,职工的退休年龄分别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周香华到了55岁的退休年龄,单位必须依法申报,是否退休由劳动部门决定。因此,我们并无过错。”刘新华表示。 申诉者”暂行办法”违宪 对于建行方面的解释,周香华的委托代理人李昊表示不服。 李昊认为,建行决定周香华的退休依据即《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与我国宪法、劳动法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相违背。根据我国法律,女性在劳动中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包括平等的退休权和劳动权。 “仅仅基于性别的原因,实行男女不同的退休年龄,是对女性劳动者的性别歧视。这些法律法规明显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抵触,应当依法撤销。” 李昊在答辩中多次阐明,1978年制订的“暂行办法”立法初衷在于解放妇女、保护女性劳动者。但随着时代发展,社会条件已发生巨大变化,女性退休年龄较小如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性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贡献社会。可以说,是一种歧视,或者说是保护性歧视。 李昊认为,单位的做法不仅违反了宪法等相关法律,也违反了我国加入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仲裁委员会当场未作裁定 对于李昊的陈述,首席仲裁官尹保松明确表示:国务院的有关法规是否违反宪法、劳动法,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范围,不予裁决。 “仲裁委员会只就申诉人是否服从单位的退休决定作出裁决。”尹保松表示。 双方辩论结束后,仲裁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李昊表示同意,但条件是让周香华60岁退休;但建行方面表示拒绝。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周香华,她说:“我不是非要上班,我要的是男女平等!即使我现在退休,也要为无数姐妹争口气!至于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还没考虑好。” 首席记者 牛仲寒 实习生 王建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