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无官员从煤矿撤资 清查大限延至本月20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8:18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潘从武 潘琴) 记者今天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获悉,从接到国家四部委关于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企负责人须在9月22日前撤出在煤矿的股份的联合下令后,新疆目前尚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从煤矿股份撤资。由于受地理环境的影响,新疆的最后撤资期限将延迟到10月20日。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表示,“官煤勾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党政干部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执法检查室负责人说,新疆地处偏远,加之幅员广阔,所以将最后撤资期限延至10月20日,但清理工作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就已全面展开。新疆采取的是各相关单位逐级上报,自治区重点检查的方式,清查部门向社会公布专项举报电话,如果发现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企负责人有在煤矿参股的现象,任何人都可以进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