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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无官员从煤矿撤资 清查大限延至本月20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8:18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潘从武 潘琴) 记者今天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获悉,从接到国家四部委关于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企负责人须在9月22日前撤出在煤矿的股份的联合下令后,新疆目前尚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从煤矿股份撤资。由于受地理环境的影响,新疆的最后撤资期限将延迟到10月20日。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表示,“官煤勾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党政干部和
执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多种形式参股分红,和矿主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二是收受矿主贿赂,参股分红又以“干股”(无实际出资行为而持有的股份)为多。在自治区煤炭系统对行业内的两局(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行业内直属的4个单位清查后,目前还没有国家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从煤矿撤资现象发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执法检查室负责人说,新疆地处偏远,加之幅员广阔,所以将最后撤资期限延至10月20日,但清理工作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就已全面展开。新疆采取的是各相关单位逐级上报,自治区重点检查的方式,清查部门向社会公布专项举报电话,如果发现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企负责人有在煤矿参股的现象,任何人都可以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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