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披露抢劫杀人案举报人情况被索赔106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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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8:18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马竞) 河北省沧州盐山县的于某、庞某夫妇二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抢劫杀人疑犯,却被公安机关和当地媒体将举报行为予以公开披露。日前,于某庞某以侵权为由,将南皮县公安局、沧州晚报及记者告上法庭,索赔106万余元。 于某庞某诉称,自己在盐山县经营一个体工厂,与南皮县的蔡宝玉认识。2003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蔡宝玉来到家中,述说了几天前他伙同他人抢劫信用站并杀死一人的过程
于某庞某向法院提交的诉状认为,南皮县公安局违反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举报人保密的规定。媒体记者根据南皮县公安局的介绍采写的文章刊登后,给举报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数十次来举报人家里,干扰了举报人的正常生活和工厂的经营。蔡的另两个同伙至今没有归案,为安全起见,于某只得迁家他处并搬迁工厂,造成半年停工停产,损失巨大,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搬迁费、停产损失、精神损害共计106.7万元。 据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不日将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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