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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类保险霸王条款被叫停 涉及20家保险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8:25 温州新闻网

  温州新闻网消息:“我点菜,你埋单”、“我画圈,你来钻”……保险合同中存在的不少类似“霸王条款”,往往让消费者无可奈何。如今,这一现象可望得到根本解决。前天,省工商局公布了涉及全省20家保险公司的12类保险合同问题条款,并提出了详细的修改建议。这也是我省工商部门继对电力、房地产、旅游、电信和银行业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备案后,叫停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又一行业“霸王条款”。

  据悉,由省级工商行政部门叫停保险合同问题条款在国内还是首次。下一步省工商部门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向相关保险公司发出修改通知书,规定不合法的条款必须限期修改完毕,不合理的条款,也将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争取予以修改。

  “保险合同充斥术语”、“强制被保险人履行登报声明义务”、“强制投保人到指定服务机构就医或进行鉴定”……普通消费者的利益在日常生活中屡屡被这样的保险“

霸王条款”侵害。据省消协副秘书长叶元春介绍,2003年,省消协共受理金融保险业的投诉65件,2004年猛增到113件,而今年该领域的投诉继续增加,1月至9月份已受理投诉达125件。

  受省工商局委托,省社科院法学所、浙大法学院专家成立了保险格式合同审查委员会,对省内正在使用的20家保险公司577份保险合同依法进行初审。经过四个月时间,专家审查委员会共审查出2100多条问题条款,主要涉及不适当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12类问题。(温州日报记者 杨军雄 沈雁 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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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12类主要问题

  1、保险金索赔期限不符合法定要求。

  2、因第三方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规定被保险人不能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金。

  3、投保人告知义务由法定被动告知变为主动告知。

  4、规定合同争议管辖地,不符合保险纠纷专属管辖规定。

  5、规定仲裁诉讼施救等费用承担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6、指定车辆维修单位,排除投保人选择权利。7、车辆被盗抢,规定投保人索赔前先登报声明。8、保险车辆残值有规定,一律折归被保险人。9、单方指定就诊、鉴定等医疗机构,限制被保险人选择权利。

  10、保险人擅自设立保险“等待期”,免除理赔责任。

  11、保险人享有单方变更合同权利,损害投保人利益。

  12、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合同期间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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