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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乱拍照引来110民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8:43 沈阳晚报

  近年来,手机具有拍照和摄像功能已经成为手机销售的一大“卖点”,而手机新增的这项功能也引发了不少纠纷和争论。10月10日,市民于女士向本报投诉,称她到一家商场解决产品纠纷时,被商场营业员拿手机照了一张相片,直到惊动了110,对方才把相片删除。她认为给她拍照的人已经侵犯了她的人身权利,但似乎很多执法部门在处理此类事情时却显得“力不从心”。

  争执中“无辜”被留影

  于女士告诉记者,由于她购买的一件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她便和朋友带着商品去找商家协商换货。当他们向商家讲明后,对方一位负责售后服务的工作人员却拒绝了他们的换货要求,并且出言不逊。自己也是火爆脾气的于女士在商场便和对方吵了起来,争吵中,于女士突然觉得眼前一亮,就像照相机的闪光灯闪了一下似的。她仔细一看,才发现和她争吵的那名工作人员手里拿着一部带有摄像头的手机,而摄像头正对着她。她当即询问对方是否给她拍照了,对方承认拍了,并称这是要“保留证据”。

  于女士认为其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要求对方马上把照片删除,但对方却拒绝删除。迫不得已,于女士拨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后,对方开始不承认拍照,后来又表示拍照是自己的权利。负责处理此事的民警认为这并不属于治安案件,建议于女士到法院解决。但在于女士的坚持下,民警们经过调解后,对方当着民警的面,终于把手机中于女士的相片删除了。

  虽然被“留影”的事件得到了解决,但于女士心中的疙瘩却始终没有解开:“在别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其照相是否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是否该立法限制手机随意拍照?”

  手机“偷拍”已成卖点

  接到于女士反映的情况后,11日,记者走访了沈阳市的几家手机卖场,结果发现拍照手机具有“偷拍”功能似乎已经成为了此类手机的一大隐性“卖点”。如今的拍照手机就如同上了“伪装”的数码照相机和摄像机,不但清晰度不断提高,而且体积还越来越小。

  在东北通讯器材市场,记者假意想购买一款拍照手机时,一名经营者拿出了七八款手机向记者介绍,而推销中不断说出“偷着拍点啥别人都不知道”,“这么小的镜头,谁也注意不到”等言语。记者问:“偷拍被发现了怎么办?”,他又告诉记者:“拍照声音可以消掉,闪光灯也可以隐藏,你假装发短信,谁能知道你在拍照?”

  “土规矩”难挡手机偷拍

  记者在互联网的搜索引擎中键入“拍照手机”和“隐私”字样后,共查找到4万余条。通过查阅发现,手机的“偷拍”功能已经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最主要的便是集中在有人利用手机偷拍女性身体或隐私部位后,通过互联网传播,这已经构成了严重的侵权,但是目前却没有相关法律能对手机拍照的功能加以限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对拍照手机的使用加以限制,但是有些特殊单位却制定了自己的“土规矩”对抗手机偷拍,在市内一些浴池和健身场所,都可以看到一些很明显的标志,如“禁止使用拍照手机”或“拍照手机禁止带入”。记者也采访了几家浴池,其负责人无奈的告诉记者,虽然有“土规矩”,但是也只能“防君子不防小人”,毕竟他们也不能把带着拍照手机消费的顾客赶出去,同时一些顾客带手机也确实有工作和生活需要,他们也没有权利强制对方。

  手机“偷拍”触犯法律

  对于手机“偷拍”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记者咨询了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的王乃龙律师。王律师告诉记者,公民都具有肖像权,如果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偷拍,除了新闻采访外,都是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如果这些偷拍的照片被用在了商业用途,则必须要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如果私自发传到互联网上或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拍摄者则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市民如果发现有人对自己进行偷拍,或者在没经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拍摄,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销毁照片或底片;严重的,消费者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王律师表示,手机拍摄的照片如果是通过合法途径拍摄,也是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的,前提是取证方式不违法。

  本报记者刘强摄影孙盼盼

  记者电话:81676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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