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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费用零售商不能收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8:51 每日新报

  《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张琦

  近两年,随着零售渠道的迅猛发展,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愈发微妙。目前,我国零售行业首部指导性标准———《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正在征集意见。业内人士指出,这部法规是否能够彻底规范市场,还有待考验。

  零售商不得恶意占款

  日前,商务部、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四部委联合发出通知,正式开展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作为该项行动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制定《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零售商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拖欠供应商货款行为的具体表现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预防、查处零售商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

  据了解,目前正在征集意见的《办法》共有38条,对饱受争议的进场费、结账期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办法》明确指出,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并按照规定纳税。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供应商如果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应当与供应商协商签署合同。另外,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时间,不得早于提供相应服务的前15日,并且不得从应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抵扣。

  《办法》还明确了11种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的费用,这其中包括“店内条码费”、“店铺装修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等等。在令供应商头痛的结账问题上,《办法》规定,零售商应当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不得占压。零售商以购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对供应商所供日配商品,零售商应当及时支付货款。对其他商品,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双方支付货款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零售商应当在收货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据记者了解,在供应商与零售商签订的合同中,货款结算期限一般定为30天至 60天不等。

  强化竞争是解决问题根本

  帕勒咨询董事罗清启指出,制订《办法》的初衷是希望改善目前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失衡关系。但是,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行政干预之外,最重要的办法是通过政策的调整把更多资金引导到连锁这个领域中,强化竞争的多元化。

  罗清启认为,连锁业态的优点是利用自己的门店资源广泛收集需求信息并反导给供应商,而数量众多的非连锁店面根本不具备这样的功能,所以连锁业态的出现从客观上反映了中国零售市场必然的进化过程。目前,如果把零售向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服务(比如场地、促销管理等)都看做“商品”的话,这些“商品”都是有价格的,而且普遍价格较高。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目前中国正处在新旧流通渠道的交接班阶段,旧有的渠道已经或正在退场,以大型连锁零售商为代表的新兴渠道正在布局,由此形成了中国连锁资源的短缺。主要连锁渠道存在对市场一定程度的垄断。这种垄断不是来自企业的竞争力,正是来自于渠道资源的短缺。

  以家电业为例,除了国美、苏宁、永乐三大全国性连锁商之外,北京大中、江苏五星等区域性家电连锁的势力范围正在逐步扩大。如果通过引导,一个区域市场中的零售主体达到4-5家,供应商的选择权将大大增加,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也将由失衡状态转而达到新的动态平衡。

  新报记者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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