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高空坠物砸死雇员 承包方发包方各打五十大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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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10:20 每日新报 | |||||||||
张北李晓园刘军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李晓园通讯员刘军】本市某处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高空坠物砸死雇员的事故,承包方在赔偿死者家属钱财后,认为其曾经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而且曾向发包方发出整改通知,但因发包方要求继续作业才造成这一严重后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于去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及相关生产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分包被告总包的某住宅项目,并明确了原告、被告双方的具体责任。此后,原告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的工地监理发现搅拌机正对着提升机架约2.5米处,提升机上料盘所装之物可能从搅拌机棚顶上砸坏瓦顶伤人。原告为此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但被告未进行整改。案发当日上午,原告的雇员张某在操作提升机时,因水池排气管道在五楼高处从上料盘小车上滑下,坠入搅拌机棚,砸坏石棉瓦顶,将在棚内工作的原告的雇工李某砸伤,李某于当日进入医院治疗,后不治身亡。经法院确定,原告共给付死者家属医疗费等赔偿款5万余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驻工地监理发现搅拌机存在必然安全隐患,立即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被告未能进行整改。因此,被告应承担责任。而原告的施工队长明知存在事故隐患,在被告的要求下,仍通知提升机手进行操作,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安全操作规定和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安全技术协议中提升机的操作规定,致使事故发生,故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双方责任承担比例应以各百分之五十为宜,故判令被告在五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的一半共计2.9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