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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民工工资由劳保部门发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13:19 黑龙江日报

  为确保民工工资足额按时发放,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江西省赣州市政府日前出台新的规定:民工工资不再由施工单位发放,而改由劳动保障部门的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发放。

  根据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招投标中标后,业主和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后一个星期内一次性缴存保障金;从今年9月1日起,申办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劳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保障金和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将发放
工资表经过民工签字后于每月5日前将款汇入有关银行专用账户,由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向民工代发工资,并要在施工场地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已发放的民工工资表。

  (新华社南昌10月11日电)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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