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条款内容不明确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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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0:08 华夏时报 | |||||||||
中国人寿利用公司内部文件规定免责 本报记者刘宪银报道昨天,中消协提醒消费者,保险公司利用公司内部未明确说明的文件规定免责,条款无效。 林某1997年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子女婚嫁金保险”
,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趸交735元,期满可得婚嫁金1190元;被保险公司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境内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大专生,保险公司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115元,孩子满22周岁就可以领龋 2005年6月份,林某孩子既年满22岁,又考取了辽宁某专科学校。但林某去保险公司领取教育基金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林某考取的不是“正规”学校,即不是根据每年6月7、8、9三天考试成绩录取的高等学校。林某为此到消协投诉。 经消协调查,该保险公司在2004年印发了一份公司文件,规定参加成人高考被录取的学生,不付给教育金。消协认为,该保险公司的“公司文件”消费者无从知晓,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经调解,林某最终得到了“教育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