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应去掉“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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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0:08 华夏时报 | |||||||||
本报记者陈宇航报道朝阳法院昨天召开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研讨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认为,物业公司不能叫做“管理公司”,至少应该是“管理与服务公司”。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间,朝阳法院新收物业管理纠纷案件1894件,占全部民事案件收案数量的7.8%。 朝阳法院分析,市场欠规范、合同欠完善立法不完备、物业企业缺乏服务意识和法
目前物业官司的呈现上升的趋势,产生纠纷的因素很复杂,李律师认为,国人习惯于管理不习惯于服务。“有人认为物业公司就是业主的管理者,或者说物业公司就是业主的管家、仆人,这都是有偏见的。”物业公司与业主都应该增加契约意识,物业合同一定要细,李律师介绍,在国外一份已完成的物业服务合同几乎就是一本书,但是在国内一般的合同多则3-5页,少的也就1-2页。 “在一般的物业官司中,物业公司告业主都是为了钱,而业主抗辩的理由都是物业服务不到位。”李律师认为,对于物业公司来说,服务是第一位的,他希望今后,物业公司能去掉“管理”两个字,至少应该改成“管理与服务”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