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定发生群体事件领导须半小时内到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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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1:31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见习记者王莹 周欣欣) 今后处理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各级领导必须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解决问题。作为创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近期出台的《深圳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对各级政府部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具体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各级政府部门明确职责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市、区两级政府主要负责辖区内相关工作的督导,并分别在重大和特别重大及一般和较大性群体性事件中负责现场处置的工作;街道办和社区的职责是组织排查、调解辖区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搜集、上报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组织调动辖区内的应急资源,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和解决问题。 实施办法还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对各类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所应履行的职责作出了规定。 相关部门限时作出反应 针对事件的现场处理,实施办法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规定:发生群体性事件后,相关区、街道办、社区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事情发生30分钟内,向上级机关、相关部门上报事件的主要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事由、经过、影响范围、动态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现场指挥员的联系方法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同时,事发地街道办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辖区内力量开展处置工作,包括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封锁、隔离、管制措施;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向上级机关报告事发现场的动态信息。区有关领导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辖区力量进行处置。 接到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的重大、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后,市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成立由市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总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中心通过应急指挥信息平台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