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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上法庭讨要被切肋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2:15 京华时报

  法院判首钢医院赔精神损失等费用不返还肋骨

  本报讯(记者郭晓明通讯员胡浩立)李某到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就诊,手术中医院未告知家属就切除了李某两根肋骨。李术后呼吸反常,便状告医院索要肋骨并要求医院承担全部医疗费。昨天,石景山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首钢医院赔偿李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7万余元,不支持返还肋骨的请求。

  2001年10月,李某因右胸部肿痛病情加重到首钢医院住院,院方怀疑其患恶性肿瘤。随后医院手术切除了肿瘤和一根受感染的肋骨。在手术冰冻检查中,被确诊为肌肉组织内肉瘤,于是医院决定扩大手术范围,在没有告知家属的情况下,又切除了两根肋骨。李某出院后右胸壁塌陷,呼吸反常,被定为10级伤残。李某认为,首钢医院存在误诊,未经同意扩大肋骨切除术,导致病情恶化,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并要求医院返还三根肋骨。

  首钢医院辩称,市医学会和石景山医学会的鉴定结果表明,上述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扩大手术未告知家属不违反诊疗常规。

  法院审理认为,首钢医院未针对恶性肿瘤做术前准备,对病变性质认识不足,存在主观过错;切除肋骨后未做右胸壁缺损重建术,与李某伤残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责任;三根肋骨属于医疗废物,医院不能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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