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对领导干部作出规定 禁借婚丧嫁娶寿庆敛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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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2:42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纪委获悉:长沙已出台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寿庆等事宜借机敛财的规定》,严禁领导干部借操办婚丧嫁娶寿庆等事宜之机,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以及在“礼尚往来”名义上收受钱物。 不得大操大办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不得以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结婚、生日、去世、升迁、调动、升学、乔迁、出国、住院等为由大操大办,从中收钱敛财。确需操办的,规模不应过大,一般限于亲属范围内,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向亲属以外的人员发请柬、通知。禁止动用军警等特种车辆为迎亲、送葬队伍开道;禁止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特殊情况下需用公务车辆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按规定缴费;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必须按规定将操办有关事宜的情况作为个人重大事项的内容向党组织报告。各区县(市)、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嫁娶寿庆等事宜的情况,应及时直接向市纪委报告,其他市管干部向单位党委(党组)报告,报告时间均为办理事宜后20天内。党委(党组)于每年4月、10月将情况汇总报送市纪委,存入领导干部本人的廉政档案。 追究责任毫不含糊 据了解,该《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区县(市)党委、政府及各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组织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人员。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参照执行。违反该《规定》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对违规所收钱物予以收缴。对借机敛财问题突出,不制止、不查处,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借机给领导干部送钱物的,也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甘艳 舒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