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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丢下乘客引发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2:59 现代快报

  一名公司总经理由上海乘大巴到南京办事,途中大巴停靠沪宁高速公路一服务区休息,车子重新上路后那名总经理被丢在了服务区,其放在座位上的包遗失。由于不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该总经理将某汽车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证件挂失和补办费及遗失的2万元现金。

  司机粗心大客车丢下乘客带走包

  胡先生是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今年8月9日下午,他花88元购买了一张大巴票,乘坐江苏省某旅游汽车公司的大客车从上海前往南京。行车期间,驾驶员曾在沪宁高速公路镇江段窦庄服务区内停车休息。胡先生休息后回到停车地点时,发现车辆已经不在服务区。确认车辆已离开后,他便搭车赶往南京,途中他通过手机与该旅游汽车公司及驾驶员取得了联系,要求查找其丢失在车上的包,但未声明该包内有2万元现金。驾驶员接到公司电话后立即寻找胡先生的包,但没有找到。当晚及第二天,胡先生两次到该旅游汽车公司交涉,称包内有现金2万元及有关证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因协商未果,双方报了警。

  庭审焦点包内有没有2万元现金

  公安机关调查后组织双方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胡先生随后将该旅游汽车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现金损失2万元、证件挂失及补办费用1000元、车费损失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驾驶员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并让旅客下车休息后,未核实旅客是否全部上车即开车离去,致使原告回来后无法乘坐原车辆,应对己方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将包丢在被告车辆上,以及其主张留在车上的装有衣物的大黑帆布包内的小黑皮包中的2万元现金、户口本、小孩出生证等物品是否存在。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被告的自认,结合证人的当庭证词,法院认定包丢在被告车辆上的事实成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在被告车辆上丢失的大包内有衣物的事实亦予以认定。法院认为,原告下车休息时,将大包内装有2万元现金和重要证件的小包单独置于有陌生人乘坐的车内,与生活常理不符,故原告需对2万元现金、重要物件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举证不力原告主张未获全部支持

  主审法官认为,被告基于客运合同所承担的保管旅客重要物品的附随合同义务,应基于旅客有重要物品的事先声明,而原告在乘车时并未向被告方声明其有重要物品,原告事后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事实成立,所以原告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据本案具体案情,法院酌定该损失数额为2000元。对于原告搭乘他人车辆而另外支付的100元额外乘车费用,有证人当庭证词予以证明,法院予以认定。通讯员李自庆快报记者朱俊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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