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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三胖”死缓被改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3:45 山西晚报

  终审认为一审故意伤害罪量刑不当

  本报10月12日讯(记者 郭卫艳)去年10月22日,曹志生(绰号“曹三胖”)一审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曹志生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今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曹志生等3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下发终审判决。以曹志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等9大罪,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

  1983年,曹志生在“严打”中被判刑10年。1988年,曹志生刑满释放后,纠集了一帮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开设赌场等违法行为聚敛钱财,成为省城的“黑帮老大”,至案发时已拥有数百万元资产。并于1999年成立了太原市富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大新华建安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

  省高院终审认为,上诉人曹志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大肆进行绑架、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确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依法惩处。

  同时,上诉人曹志生等人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郭跃平身体,并致郭重伤,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依照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认定被害人郭跃平的损伤构成重伤是正确的,但没有据以认定郭跃平的损伤属“严重残疾”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故适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在10年以上至死刑的量刑幅度内,对上诉人曹志生犯故意伤害罪裁量刑罚缺乏必要的客观依据,故量刑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

  与此同时,犯有故意伤害罪的李亚明、张卫东,分别被终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7年。因有自首情节或有立功表现,上诉人杨俊文、张明生、孙永宏和张守俊终审也分别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1年、5年、4年零3个月和8年。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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