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规范性文件与公众会面后才算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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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3:58 山西晚报 | |||||||||
本报10月12日讯(记者马继玲)今后,太原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将必须进行备案审查,未经审查者一律不得公布施行。同时,对社会、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推动依法行政,太原市出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并于今日向社会公开。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指示等,它合法与否,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能否得到保障。 办法规定,太原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不得设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同时,规范性文件必须接受备案审查。备案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文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一致;内容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如果在审查后发现规范性文件有不适当之处,必须接受修改。同时,对于已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凡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自行修改或废止;未修改或废止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变更或撤销。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