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不高速案和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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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4:55 北京晨报 | |||||||||
公交公司当庭道歉,原告放弃10元赔偿要求 新华社电(记者 李钧德)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省“高速公路不高速”案,11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双方当庭和解。一审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因路面维修给原告带来不便表示歉意,原告宋德新放弃10元钱的赔偿要求。
原告郑州市民宋德新诉称,2004年7月30日上午,他和朋友驾车在从荥阳到中牟仅62.18公里的高速公路上,竟有6处路面正在维修,施工路段长达10公里。原本只需半小时的路程,竟花了1个多小时才走下高速路,结果耽误了调研。2004年8月4日,正在中国人民大学在读法学博士的宋德新以“高速公路不高速”为由,状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公路服务合同,要求法院判令其违约,并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0元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