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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童落井后溺死 村委会未能有效维护管理负主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5:16 东北新闻网

  2005年4月23日12时许,丹东市五龙背镇孙家村薛某未满7岁的儿子薛禹独自玩耍时,掉入距离其家约百米远的一处灌溉水井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定,造成薛禹溺水死亡的灌溉水井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归属五龙背镇孙家村,孙家村村民委员会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维护管理上的无瑕疵。孙家村
对其所有并管理的水井未能有效维护管理是造成薛禹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薛禹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能履行监护责任,致使薛禹死亡,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法院最后判令孙家村村民委员会赔偿薛禹死亡各项费用的百分之七十,并赔偿薛某夫妇相应数额的精神抚慰金。 ( 辽宁法制报 王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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