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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悬赏官司判决不同 应尽快出台相应司法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7:27 大众网

  大众网济南10月12日讯(记者董震)不少当事人在寻人或者寻物时常常张贴悬赏广告,但当悬赏人不支付悬赏金时,法院却存在不同的判决。对此,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应当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规范这一争议。

  10日,济南市商河法院对一悬赏广告争议案作出判决。李某的一只价值1000元的宠物狗在丢失后,他为了尽早地找到心爱的宠物,张贴广告悬赏2000元。当原告发现宠物狗送
交给李某后,他却不愿支付这么高的悬赏金,为此被诉到法庭,法庭审理后判令李某支付2000元报酬,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烟台中院不久前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此案中,王某在丢失了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后悬赏1万元,同样,拾到者交给他后他也是拒付悬赏金。虽然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支付悬赏金,但二审法院却终审判决驳回了“拾金不昧”者要求给付1万元悬赏金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两家法院都有自己的法律依据。前者认为,悬赏广告实质上是一种悬赏合同,有人一旦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则是对悬赏者的有效承诺。当悬赏者不履行在广告中所作的承诺时,相对人有权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而后者依据的是《民法通则》中关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的规定,认为遗失物的拾得人负有将拾得物归还失主的法定义务,没有向遗失人请求过高报酬的权利。

  对此,山东大学法学院张海燕老师认为,悬赏广告现象在当代社会越来越多,但到底有无效力,我国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民事立法中也没有被明确禁止,因此学术界颇有争议,以致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作出不同的判决。因此,立法机关应当重视这一问题,对悬赏广告的有效性与否进一步加以澄清,以期司法实践中的结果能够趋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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