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盗采盗挖国有矿产 平邑一矿管所长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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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7:55 大众网 | |||||||||
大众网临沂10月12日讯(孙晓玲胡志英记者刘国林)身为矿管所长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放任盗采盗挖国有矿产资源,并收受他人贿赂,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月12日,平邑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5年9月15日,平邑检察院向平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犯罪嫌疑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平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李某自2004年4月至同年12月,任平邑县国土资源局矿管二所所长,负责对白彦镇、魏庄镇、郑城镇、流峪镇的矿产资源管理。其间,由于其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徇私舞弊,并收受他人贿赂29300余元,在明知辖区内存在大量非法采矿点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导致大量的国有矿产资源被长期盗采、盗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