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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何称作“同居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7:56 武汉晚报

  “夫妻”为何称作“同居关系”

  法官提醒:“办酒”不等于结婚

  本报讯(记者杨明安通讯员熊曙光)“我明明结了婚,法院判决书怎么写着‘解除同居关系’?好别扭。”昨日,家住黄陂区的农妇李华(化名)致电本报,询问法院判决“
有没有搞错”。

   李华现年33岁,小学文化程度,在家务农。1997年6月,李华与同村村民王林(化名)“办酒”结婚。当着众人的面,李华跪地拜了公公、婆婆。今年5月,由于王林长期不归家,李华来到黄陂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迅速下达判决。判决书上写着:“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6岁的儿子由王林抚养至独立生活止。”

  对这个结果,李华没有意见,但是,对于判决书上的表述,李华却有意见,她认为,法院就应写“同意离婚”,“办酒不就是宣告我结婚了吗?”

  法官指出,这种“无结婚证的长期未婚同居”在一些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大家似乎认为“办酒”就结婚了,这是不对的。新《婚姻法》实施以后,事实婚姻不再是一个法律概念了,它不受法律保护,这主要体现在同居者彼此无继承权,法律也不承认同居者彼此有抚养对方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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