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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患”——城市不能承受之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8:33 荆楚网-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记者徐宁 通讯员余桃仙 胡运海 伍春燕

  “狗患”,困扰着城市。武汉市仅去年报告狂犬病例就高达27例。9月28日,新的《武汉市犬类管理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并上报省人大常委会。

  “狗患”,日益严峻

  “我死了以后,你们再生一个小孩吧。”这是因患狂犬病死亡的小学生刘轩(化名)生前对自己父母所说的话。

  虽才11岁,但他真是个挺懂事的孩子。谈起刘轩,已从业29年的武汉市传染病医院主任医师杨华芬禁不住哽咽起来。

  刘轩所得的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感染所引起的以损害中枢神经为主的急性传染病,迄今为止此病尚无特效治愈方法,死亡率为100%。而导致此病的罪魁祸首除了家养的宠物犬外,还有野犬。

  据介绍,武汉市是1976年首次报告狂犬病疫情,此后,在上世纪80年代初和80年代末历经两次发病高峰期。从1993年起,疫情逐渐下降,1996年至2000年5年间,全市仅报告一例。2001年至2003年,全市共报告20例,而去年一年则高达27例。

  城市养犬,带来的不仅是对市民人身和健康的威胁,因养犬导致的邻里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时有发生。“两条狗从早叫到晚,让人清静不得1谈起邻居家的狗,武昌区岳家嘴刘先生叫苦不迭,每次提意见,邻居振振有辞说养犬是个人的自由。

  青山钢花119街的吴先生抱怨当地养的狗多,不仅嘈杂,一些狗在马路上到处排粪,严重影响市容环境。

  “狗患”,为何难治

  据武汉市公安局统计,1996年,武汉有狗5万只左右,而到今年5月,据不完全统计,武汉市的狗已达16万余只。

  养狗的人越来越多,无疑增加了狂犬病的发生几率,武汉市疾控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主任张才元认为。

  事实上,为控制“狗患”,早在1995年11月,武汉市就出台了一部关于养狗的地方性法规———《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它在1996年4月开始正式实行。从《规定》的标题可以看出,武汉市当时的思路是———限制养犬。

  此法规定,武汉市七个中心城区为限养区,在这片区域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商业性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但实际上,中心城区里的犬类交易从未停止过。据了解,目前,限养区内已自发形成了武汉关、大东门、中北路、球场路、武胜路等犬类交易市场,日均交易犬类200只以上。

  不单是非法交易犬只现象存在,现在各类违规养犬行为也日益突出。武汉市公安局相关人士指出,从1996年起,公安部门先后组织了21次全市大规模行动,捕杀、留检无证犬3万余只。由于原《规定》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从而影响“规定”的实际执行效果。他举例说,按照《规定》,养狗需要办证。而据武汉市公安局统计,目前全市各类犬16万余只中实际办证的不到2万只。

  “想通过正规渠道在武汉养一只狗是很困难的,手续相当麻烦,要经过申请、审批、核准等多个程序”。汉口解放公园附近一家宠物美容店老板刘小姐说,越是像这样限制养犬,狗患反而会越严重,一些爱狗的人干脆不走正规程序,偷偷摸摸养狗,而这些狗多是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一旦咬了人,后果不堪设想。

  新规定,能否有效控制“狗患”

  9月28日,新的《武汉市犬类管理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并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即将实施。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范国栋说,原《规定》在当时的背景下,对限制养狗曾起到过一定作用,但一些条款已不适合形势变化。

  据了解,两年前武汉市就开始酝酿出台新的《武汉市犬类管理条例》。新《条例》草案稿,从今年3月16日起,持续半月在武汉市法制办的网站上登出,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相关部门也多次到社区,广泛听取居民意见。

  刘小姐觉得对养犬不应一味限制,而应加以合理疏导。“一些人在限养区非法养了狗,担心被查出来罚款,干脆一丢了之,因为狗的价格比罚款要少得多。”刘小姐建议,与其将精力过多地放在养犬的准入环节上,不如放在加强对养犬的后期管理上。

  武汉市人大在百步亭花园社区调研时,该社区委员会副书记王波认为,执法管理人员不足影响了对狗患的控制。他建议,将执法权相对拓展,增加部门来共同制约违规养狗行为。

  据介绍,新《条例》在广泛吸收社会意见后,有几个显著特点:管理措施更严、鼓励居民自治管理、措施更具体更有操作性。

  范国栋介绍说,在《条例》中规定: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可以就本区域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事项依法制定公约。这样可以充分尊重居民的民主意见,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

  新《条例》中,除了过去规定的七个中心城区限养外,增加了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限养区,限养区内禁止养殖大型犬和烈性犬。禁养烈性犬在该市是首次明确提出。同时,新《条例》还首次提出了“禁养区”概念。“禁养区”包括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等。

  新《条例》相关条款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携犬乘坐住宅区公用电梯,须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希望新的《条例》能有效控制狗患,类似小刘轩的悲剧不要再发生。”杨华芬医生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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