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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将出台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具体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10:03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消息:北京市将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具体办法。昨天,市法制办网站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草案征集意见。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居民来访接待场所,设专人接待居民来访及投诉,否则将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该草案共7章76条,分别对工业和建筑市政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
治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了相应的办法,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未按规定在施工场地边界设置公告牌的处以5万元罚款;对防盗报警器扰民车辆,公安机关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核实后,通知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对拒不采取措施进行解决的,将采取拖车或滞留的方式进行处理;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内进行装修作业产生噪声干扰四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经营活动中用喇叭音响等招揽客人制造噪音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禁止或者没收音响器材,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该办法草案还规定,从事各类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偶发性强烈噪声发生前向社会公告。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而擅自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该草案征集意见期限截至下月10日。(王娜)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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