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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11:10 北方热线网

  北方热线网——沈阳晚报讯(记者王晓婷)10月12日,记者从辽宁省城市医疗救助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到今年 12月底,最晚到明年1月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将在全省铺开,辽宁省约有150万城镇低保户享受到城市医疗救助。目前 ,各市按照原医疗救助协议执行的,待执行期满后,统一与全省制度衔接。

  救助形式

  门诊、住院两种

  据了解,对目前执行的只对部分重病病种进行救助方式将进行调整,实行按照门诊和住院两种医疗形式进行救助的办 法。

  门诊医疗救助以县(市、区)为单位,在辖区内设立定点医疗机构,以人或户为单位,为城市低保对象建立门诊医疗 档案,对救助对象实行规定限额的门诊治疗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是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对有必要进行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自接收住院起,实行规定限额的住院医疗 救助。如果救助对象确需转诊转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进行转诊转院治疗,并报县(市、区)城市医疗救助经办机 构备案。在转住其他医疗机构治疗中,救助政策待遇不变。为了在保证医疗效果的同时尽量减少医疗成本,原则上实行逐级转 诊转院的方式。救助对象自行直接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不享受救助待遇。最高限额不超过当地医保的60%

  各市政府将制定合理的救助标准,门诊医疗、住院医疗所需费用,通过政府救助和救助对象个人出资进行筹集,规定 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和限额内政府救助资金的比例,最高限额不超过当地基本

医疗保险最高限额的60%。

  救助对象在门诊和住院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救助最高限额内,只交个人应承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医疗机构先期 垫付,然后按月由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或住院抵押金)超过最高救助限额时,超出部分由救助 对象自理。经批准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先行垫付,出院后再由县(市、区)医疗救助经办机构按规定 救助,而自行直接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将不能享受救助待遇。

  减免费用

  挂号费和诊查费

  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将本着就地就近,方便救助对象就诊、用药、就医的原则,选择本县(市、区)所属具备条件的 医疗机构,包括具备相应医疗功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各市将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医疗服务规程等为城市医疗救 助对象确定用药范围、就诊项目和医疗设施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将免收救助对象的挂号费、诊查费,并适当减免检查费、药费 和住院床位费。具体救助内容和责任由县(市、区)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等办法确定。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要实行专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市、区)将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市医疗救 助基金专账”;未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地区,将在民政部门设救助基金专账,及时办理资金汇集、核发支付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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