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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中生享受助学金 甲等100元乙等60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12:08 光明网

  本报北京10月12日讯 从今年起,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生也可以享受人民助学金了。北京市教委、市财政局日前共同修订了《北京市普通高中人民助学金制度》,凡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每人每月可以享受100元(甲等)或60元(乙等)人民助学金。

  据介绍,普通高中人民助学金原称城市中学人民助学金,相应制度于1976年制订,后停止执行。1997年,北京市教委、市财政局结合当时情况,修订了《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
人民助学金制度(试行)》,发放对象限于初中生和小学生,普通高中学生当时没有被纳入其中。

  此次北京市规定,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是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并适当放宽至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略好于上述情况的学生和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等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学生。人民助学金的标准分为甲、乙两个等级。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享受甲等人民助学金,每人每月100元,并免交学费、住宿费;家庭经济情况略好于享受甲等人民助学金范围的学生,享受乙等人民助学金,每人每月60元,可视情况减免部分学费、住宿费。人民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计发。无经济来源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寒暑假照发。

  据了解,2005和2006学年度,北京市级财政全额负担甲等人民助学金经费、享受甲等人民助学金学生的学费;从2007学年度起,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视区县财力状况,逐步过渡到区县全额负担。区县财政按实际需求和财力情况,在当年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乙等人民助学金经费、享受乙等人民助学金学生减免的学费以及享受甲、乙等人民助学金寄宿学生减免的住宿费等各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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