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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中国人:期待早日彻底销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12:36 中国新闻周刊

  中国百姓无辜受害

  化学武器与常规武器的最大区别,一是其伤害严重,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二是其化学成分复杂,特别是含有对人体有极大危害的砷,相当难处理。据不完全统计,战后中国境内已有2000余人遭受日遗毒弹(剂)伤害。

  中国专家自1992年开始对战后发生在东北地区(黑龙江省为主)的遗弃毒气武器进行伤害调查。(调查的主要事件请见下页图)

  这些事件只是战后发生的遗弃化学武器伤害的极少部分。

  住在吉林省敦化市林胜乡大甸子村的黄春胜老人是日军遗弃毒弹的受害者,他说:“那是在光复后第二年(1946年),当时,山沟里有许多日本军队丢下的炮弹。我在打草时看到一颗炮弹横在那里,就用脚踢了一下,有液体溅到裤子上,回到家里以后腿脚就开始烂了。后来医生把我身上已经发生溃疡的部分全都用刀剐了下去,那遭的罪就没法提了。我们家变卖了几乎所有的东西,才算保住了一条命。”

  1950年8月,黑龙江省第一师范学校(齐齐哈尔)修建校舍,挖地基时挖出了两个毒剂罐。共有8个人受到伤害,有人用嘴尝了一口,当天死亡。医院里有被留用的日本医生,他们断定这是糜烂性毒剂的伤害。

  在松花江里也有毒气弹,负责疏浚航道的黑龙江省航运局的船员们曾多此从江里打捞出毒气弹,因没有处理能力,只能再扔回江中。1974年10月30日,黑龙江航道管理处红旗09号挖泥船在佳木斯附近进行河道疏通作业时,吸泥泵被异物卡住致使机器停转,4名工人在排除故障中接触到已撞破的毒弹,造成全船员工不同程度的中毒。其中较为严重的肖某、李臣、刘振起身体多处染毒,皮肤起泡、溃疡,数次住院治疗不能痊愈,这场灾难影响了他们一生。

  2003年8月4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又发生日军遗弃化学毒剂伤害事件,造成1人死亡、40多人受伤。

  ……

  期待早日彻底销毁化学武器

  由于战后审判中,日军化学战责任被免除,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政府一直在回避使用化学武器的战争责任。至于遗弃的化学武器问题,日本政府方面从来没有提出过。

  1992年,中国在日内瓦裁军会议上指出了日军遗弃在中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的问题,并且指出了具体的数目和地点:

  “1.化学弹的数量:

  (1)迄今为止,已发现、尚未销毁的化学弹约200万发左右。因绝大部分仍埋在地下,确切数字尚待挖掘核实。

  (2)迄今为止,已由中方销毁或暂作初步处理的化学弹约30余万发。 

  2.化学毒剂的数量

  (1)迄今为止,已经发现、尚未彻底销毁处理的毒剂近100吨。

  (2)迄今为止,已由中方销毁的毒剂20余吨。”

  对此,日本政府最初的反应是消极的,并且拒绝向民间公布。在中国方面的要求和国际舆论的压力下,日本政府派出官方的调查团,会同中国方面就代表性的遗弃地点进行共同调查,开始有限度地承认遗弃化学武器的责任。1996年,对遗弃在中国吉林省敦化市郊哈尔巴岭的遗弃弹进行调查后,日本政府确认了化学武器的日本制造的性质,并开始就处理和销毁的问题进行磋商。1999年7月,中日双方发表了关于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

  1993年1月,国际社会在法国巴黎签署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公约严格禁止对化学武器的研究、制造、使用和贮藏,并且提出对战争期间遗弃化学武器(老化武)的处理和销毁的问题。1997年4月29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正式生效,按照公约规定,应在公约生效后10年内销毁遗弃在华的全部化学武器,日本政府开始履行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义务。

  从1996年开始,中国遭受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的部分受害者向日本东京地方法庭关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的诉讼,日本的一些有正义感的律师不辞辛苦,多次前来中国进行调查取证,为中国受害者查找证人、证据,为其进行法庭辩护。同时在日本国内寻找证人,呼吁当年遗弃过化学武器的日本原军人勇敢地站出来,为中国受害者作证。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的今天,日本仍有人歪曲历史真相不愿承担战争责任,尤其面临着战后中国受害者的正义诉讼,日本政府不顾事实,一再强词夺理,拒不进行道歉和赔偿。

  日军遗弃化学武器及其对中国人民的伤害问题,是日军侵华战争遗留问题之一,日本政府应正视其侵略罪行,尽快彻底销毁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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