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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瓷砖外观专利 判赔二十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15:24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瓷砖外观专利纠纷案审结。被告晋江磁灶瑞成建材地砖厂(下称瑞成厂)被判令赔偿原告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下称晋成公司)2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这是今年6月1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拥有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后,受理并审结的第一起专利纠纷案件。

  原告:

  产品被侵权

  索赔30万

  2002年11月7日,专利权人陈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瓷砖(四)”,并于2003年7月5日获得专利权。5天后,原告晋成公司与陈某签订了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并授予公司独立起诉的权利。该专利产品面市后由于外观新颖美观,立体感强,迅速占领了市场,取得了很好的销售业绩。

  但今年3月份,原告晋成公司发现被告厂家大量生产、销售仿冒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瓷砖,并造成了原告销售业绩下滑,利润显著降低,经济蒙受了巨大损失。

  通过对比,被告瑞成厂生产销售的瓷砖和原告取得独占许可的专利构成相同侵权。原告晋成公司一纸诉状将被告瑞成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其生产模具,赔偿损失30万元(本报今年6月4日曾作报道)。

  被告:

  原告主体不适格

  专利许可合同无效

  对于原告的指控,被告却说,专利权人并非原告,原告与本案不具有利害关系,主体不适格。理由是原告与专利权人签订了《专利许可合同》,但该合同未经依法登记备案,没有生效,原告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专利许可合同》提起诉讼,主张实体权利,依法无据,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被告还认为,2003年6月18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取得,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其专利权依法应宣告无效并视为自始不存在。

  之后,被告还于今年6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告上述专利权全部无效。被告认为,在该委员会正式作出审查决定前,本案应裁定中止诉讼。

  法院:

  被告抗辩理由

  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晋成公司与专利权人陈某所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又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而是有效的,被告瑞成建材厂主张该合同没有备案,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晋成公司作为专利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依法享有诉权,因此,原告主体资格适格。被告瑞成厂虽申请宣告讼争的专利权无效,但其提出申请的时间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根据有关规定,本案不应中止诉讼。因此,被告瑞成厂提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及本案应中止诉讼等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经过调查,被告瑞成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的瓷砖产品经实物比对,在形状、图案、色彩等方面与原告取得独占许可的专利产品相似,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对此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瑞成厂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瓷砖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并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同时登报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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