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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社保滞纳金能否“透明”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15:51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一小学状告社保基金管理部门违规一审胜诉

  本报讯记者曾璇、实习生张艳芬报道:因不服支付社保滞纳金的行政决定,广州荔湾区人民中路小学状告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日,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胜诉,荔湾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前天,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这一案件。

  一审时,荔湾区法院认为: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对劳动保障行政相对人科以滞纳金的行政决定,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社保中心作为社保机构,并不具有上述职权,核定原告缴纳滞纳金,是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二审中,社保中心援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据第十条:“……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认为中心并未超越职权。”

  学校则指出:学校2002年前因不了解政策,未给某老师缴纳社保,发现问题后已“主动纠错”。该老师在几年后举报1998年至2001年未买社保,据有关规定,违规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社保中心没有依法发出《催缴通知书》,属未“预警”就处罚,不符法定程序。

  目前此案仍在二审中。但它折射出的问题发人深省:滞纳金的收取能否更“透明”?劳动监察部门在追缴程序上能否更科学?用人单位主动补缴的情况是否能酌情减免滞纳金?

  据悉,相关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已纳入今年广东省人大的立法计划,这些问题可能会有一个更完满的解决方案。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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