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挽澜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责任人受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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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20:44 新华网 | |||||||||
新华网贵阳10月13日电(记者刘文国)共造成15人死亡、3人受伤的贵州省贞丰县挽澜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1名责任人,分别受到了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等处分。 记者从13日召开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04年10月22日发生的贞丰县挽澜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最近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了处
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陈晓辉说,这起事故的11名责任人中,煤矿的法定代表人、矿长陈翠华和煤矿新井生产联营承包人李忠华因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已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贞丰县副县长黄德武、贞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徐贵元、贞丰县煤炭管理局局长王燕翎、贞丰县挽澜乡乡长曾宇等人,因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等,分别受到了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 据了解,挽澜联营煤矿是一个乡镇有证煤矿,这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事故发生前,煤矿的主要通风机未能正常运转,造成井下瓦斯集聚,由于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管理混乱,工人在井下违章放炮作业。 陈晓辉说,按照贵州省有关规定,挽澜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将分别由省有关部门予以吊销,煤矿则由贞丰县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实施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