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设劳动纠纷调解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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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0:2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为了化解劳动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近日,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总工会、合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合肥市企业联合会联合下文,合肥市凡组建工会的企业均应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而企业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出具的调解书可作为劳动争议裁判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
通知规定,凡组建工会的企业均应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同时应当在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对各项工作给予保障。合肥市劳动和保障局要求,12月31日前,合肥地区所辖县、区、开发区,都应将各自辖区内企业组建的工会数和已经设立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数及名单,上报到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三个方面: 一是调解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是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是在企业内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文件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调解组织依法做出的调解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 针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开展的情况,合肥市还将适时对先进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 (穆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