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面推不开,欠条上糊涂签大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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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2:51 海峡都市报 | |||||||||
主持人: 在民间借贷中,不少人会碍于朋友、亲戚的情面,去充当保证人,却不知道要承担什么责任。实际上,如果没有约定清楚,保证人一旦签名,就有可能要替借款人还钱。 案例回放:
王先生和陈先生是亲戚,同住在长乐市。几年前,王先生的嫂子黄某向债权人游某借了3.5万元人民币,王、陈二人在借条上签了名字。不久后,黄某出国,便委托王先生替她还债,王先生先还了其中一部分。 但在还债过程中,由于利息高低的问题,双方产生了纠纷,王、陈二人因为在欠条上签过字,被债权人游某告上了法庭。庭上,王、陈二人称签名只代表自己是经手人,不是保证人。近日,福州市中院二审判定王、陈二人是黄某的保证人,按照借条上约定的利息,向游某偿还剩下的那一部分债务。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只有在借款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才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借据上没有明白地写出保证人提供的只是“一般保证”,那么保证人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视为共同借款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还款,也可以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一起还款。当然,两种保证在还款之后,保证人都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主持人: 情面是情面,但当保证人还是要慎重。想跟主持人一起讨论的朋友,请拨打热线0591-87793059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