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孩子9级伤残玩鞭炮烧了自己还要花大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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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4:45 都市快报 | |||||||||
案情实录: 富阳法院昨天判了一起民事伤人案。放鞭炮丢入铁桶烧伤了自己的原告,被法院认定过错大于被告,承担全部损失的92.3%。 今年2月1日中午,新登镇初一学生陈某揣着几只“二踢脚”从学校回家。看见路边
陈的衣服燃起大火。事后鉴定,他的阴茎等部位被烧伤,造成9级伤残。 陈家大人找到铁桶的主人,要求赔偿65272.77元。53岁的铁桶主人老程说,这些桶是从医药公司回收来的,以前只装过普通药品,没有放过易燃易爆物。鞭炮蹿出来烧人,跟自己没关系。陈家就去法院告了老程。 法院的判决书说,陈某玩鞭炮被烧伤,与他自己无视注意事项有关,他应该负主要责任。不过,老程在路边随意堆放铁桶,管理不善,也有一定责任,赔5000元。 ■律师说法:为什么被告只赔5000元?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魏勇强律师说,人身损害赔偿,分特殊侵权和普通侵权两种,按过错的情况不同,处理的方法也不同。 像陈家这个案子,因为是多因一果,造成事故的原因往往很多。这种情况就不分谁是受害人、谁是加害人,所有的损失,一律按过错的大小由大家分担。谁的过错更大,责任就更大。 陈家孩子随意燃放鞭炮,造成自己受伤,虽然老程随意堆放铁桶也有过错,但不是损害的直接制造者。损害的直接制造者是陈家孩子自己。 (欢迎各大律师事务所提供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案例)(记者吕明合通讯员吕剑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