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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探索:生态补偿成功立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5:05 都市快报

  上游如果被污染下游就跟着遭殃,怎么办?

  金华金东区率先摸索出一个办法:下游的傅村镇给上游的源东乡每年5万元钱,目的是保护上游的水质,让上下游老百姓都喝上放心水。

  这种方式,被叫做区域间的生态补偿。9月12日,浙江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
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各地按照生态省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力度。

  意见的核心是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这一历经多次修改的政策最终出台,意味着浙江生态补偿机制迈出了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的步伐。

  在此之前,浙江各地在不同层面展开了生态补偿的实践与探索。

  10万元生态补偿金的象征意义

  金东区源东乡地处山区,两条溪水在此发源,流入钱塘江支流金华江,而傅村镇则地处下游。源东乡的水污染,主要是来自农村畜禽养殖,这里既是水源地,又是山区农村,要保证下游傅村镇的用水安全,必然会牺牲财政收入。

  2004年9月8日,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和源东乡正式签订生态补偿协议,傅村镇每年向源东乡提供5万元,作为对源东乡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以及为此而造成的公共财政收入减少的补偿费用,协议期限是两年。

  根据协议,源东乡承诺原则上不发展对大气、水环境污染的工业,这笔补偿金主要用于辖区内源头水源的保护和治理,同时对农村面源污染进行整治。源东乡境内有5座小水库,乡政府承诺保护水质,避免因承包养殖引起的水源污染,同时对现有畜禽养殖户推广干湿分离,沼气治理技术,以减少养殖污染。“协议涉及的金额没有多少,也仅仅执行了一年,但是对钱塘江上游地区间的生态补偿而言,非常有意义”,金东区环保分局生态科副科长张健见证了生态资源协议补偿的出台,认为在浙江生态省建设的大背景之下,金华探索发达乡镇向生态牺牲地区补偿的做法积极可行。

  异地开发带来的双赢

  在省政府发布的《意见》中,金华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的做法也被作为行之有效的生态补偿方式被提倡,金磐开发区生态补偿方式的核心是“异地开发”。

  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是在金华市开发区内划定的特殊区域,特殊就在于这个区域由金华管辖的磐安县组织开发建设,开发收益归磐安县。

  磐安县地处浙江中部,素有“群山之祖,诸水之源”之称,曾是浙江有名的贫困县,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磐安当地大搞工业,肯定是不行的,当地的环境生态太好了,又是金华江的上游,怎么也不能污染1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孔栋宝说,位于母亲河上游地区的磐安,为保护下游地区的生态水源,牺牲了许多经济利益,理应得到补偿。

  磐安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生态,得到的补偿就是在金华市开发区用地,招商引资。当然进入这个占地660亩的园区,金华市也会牢把环保口。1994年园区设立后,凭借地理优势,吸引了130多家少污染甚至无污染的企业进驻,每年实现税收4000万元以上,GDP占到当地的10%,使磐安不久就摘掉了长期戴在头上的贫困帽子。

  这是个典型的“双赢”例子。

  省长领办生态补偿提案

  生态补偿,不但各地政府关注,采取多种方式探索,更引起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关心。

  今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联组会议中,徐培金委员在联组会议发言时建议:要继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优化补偿结构。

  在今年2月召开的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省政协提交了《关于尽快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的提案。大力提倡多方位、多角度地探索建立全省生态补偿机制,并提出了加快国民经济绿色核算体系建设,实行分类补偿、条块补偿,促进落后地区自我“造血”,用法律法规形式落实生态补偿机制等多项具体建议。

  提案提交后,省委副书记、省长吕祖善将之作为重点提案亲自领办。

  省环保局宣教中心副主任黄渭介绍,作为提案主办单位的省环保局,今年4月以来深入各地开展调研,形成情况汇总。参与协办提案的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和省林业厅4家单位,也对提案进行了专门研究。省政府办公厅在征求省级14个部门以及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的意见后,形成了有关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初步意见稿,并作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生态补偿助推生态省建设

  重要生态功能区,像江河源头、饮用水源涵养地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区等,往往又是欠发达地区。目前浙江已出台的财力补助政策、生态建设补助政策、生态保护补助政策和生态环境治理补助政策,在执行中都充分体现了生态补偿的要求,体现了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倾斜的要求。

  去年,省级财政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47亿元,比上年增长125.8%。今年,省级财政用于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额将达63.58亿元,比去年增长19.8%。

  名词解释:生态补偿

  “资源环境的利用开发受益者,有责任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人们提供适当的经济利益补偿。因经济社会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责任主体不仅有责任修复生态环境,而且有责任为此对受损者作出适当的经济赔偿。”———《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记者魏孔明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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