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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出台不开栓 居民可向供暖单位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5:35 时代商报

  时代商报讯(记者 黄琳)往年的11月1日,沈城总有一些居民望着自家冰凉的暖气无可奈何。今冬供暖期开始,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居民将得到供暖企业的赔偿。昨日,记者从沈阳市供热办了解到,刚刚出台的《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如果供暖企业不按期供热或中断供热,将要按合同约定对用户进行赔偿; 同时,市供热办还将对供暖企业处以1万-3万元的罚款。

  今年冬天是沈城采暖费价格上调后的第一个供暖期,也是首次实行24小时不间断供暖。如果供热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实行连续运行,并且用户的室内温度达不到市政府规定标准的16摄氏度(元旦、春节18摄氏度),根据《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供热办将对供热企业处以2000元至1万罚款。

  办法中有两条“铁规”:如果供热企业在夏季对供热设备及系统大修期间敷衍了事,导致供热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抢修不及时的,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罚款;情节极其严重的企业将取消供热资格;如果因为供热企业疏于管理,导致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市供热办将对供热单位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对当事人给以罚款处理,情况严重甚至无悔改表示的,给以处分并解聘。

  据了解,与这一办法同时出台的还有《沈阳市冬季供热运行及服务管理规定》,对供暖企业的供暖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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