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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官司成都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5:4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是“爱心助学”还是“骗取生源”?

  一场特殊的爱心助学官司昨日下午在锦江区法院开打,原告是成都的刘女士,被告是沐川县教育局。官司的起因在于:刘女士在资助沐川一名贫困学生时,将受助学生带到成都来读书,就此被沐川教育局疑指“骗取生源”,刘女士认为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侮辱。出身贫穷又患癌

  她资助穷孩子来成都读书

  刘女士今年35岁,因为患直肠癌,病痛使她看上去面色苍白,神情憔悴。

  据了解,刘女士和沐川县教育局的恩怨始于今年8月,出生在仁寿县的刘女士因为在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家长大,深深知道那里孩子的苦境。患病后,刘女士希望在自己的有生之年做点善事。几经权衡,她认为资助贫困学生是自己力所能及的方式。

  8月底,已资助了4名学生的刘女士通过电话与沐川县教育局取得联系,经对方牵线搭桥,刘女士获得了今年刚刚考上沐川中学的沐川县沐溪镇石桥村3组的学生李宾(化名)的情况,在和李宾见面后,刘女士决定将他带到成都读书,并愿意为李宾提供高中三年的全部费用。随后,刘女士带着李宾及其母亲到了成都龙泉中学,并为李宾支付了学费和生活费,李开始了在龙泉中学读书生活。教育局发公函

  称“骗取生源”要单位处理她

  8月28日,沐川县教育局相关人员给刘女士打来电话,称刘女士把李宾带到成都读书的行为是“骗取生源”,并对她进行了指责。随后,刘女士询问了李宾与其母亲的意见,他们都表示愿意留在成都读书。

  几天后,沐川县教育局给刘女士所在单位发来一封公函。公函围绕刘女士“骗取生源”“不道德”等问题展开,言辞激烈,对方请求刘所在单位对刘进行调查处理。

  “原本是一场爱心资助的个人行为,却闹到了给单位发公函的地步。并且扣上了‘骗取生源’的帽子,这还有没有道理?”多次交涉无果后,刘女士将沐川教育局告上了法庭。

  要求赔礼道歉

  原告方称捐助行为不受限制

  昨日,刘女士以民事原告的身份坐在了锦江区法院审判席上,被告沐川县教育局也派员出庭应诉。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因原告出生在贫困山区,其后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帮助贫困学生上学是她的心愿。资助贫困生是个人事务,却无端被人说成是“挖生源的不道德行为”,内心极为痛苦。原告提起诉讼,判令被告在适当范围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刘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对个人捐助个人,并没有法律法规方面的限制规定。就这个个案来说,只需要捐助者与受助者监护人达成一致即可。作为行政机关发送正式公函,其可信度就非常高,沐川县教育局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将猜疑作为结论报告给其所在单位,显然损伤了刘的名誉。滥用民事权利?

  被告称“资助”存在违法性

  被告方代理律师对原告提起的诉讼内容全部否定。被告方称,原告诉请所称系蓄意掩盖事实真相,滥用民事权利。8月23日上午,原告在电话中说,自己在成都联络了几家个体老板,欲在沐川资助790分以上的“中考”贫困优生,希望提供相关资料,届时到沐川现场捐助。24日下午,沐川县教育局的工作人员按原告提出的要求,将学生李宾的个人情况告知原告。第二天中午,原告未向学生李宾就读的沐川中学作任何通报,在被告方和沐川中学校毫不知情时,径直就到了学生李宾的家中,并于当日将学生带到成都转交给龙泉中学校校长。

  可见,原告具体实施的“资助”方式和“资助”行为与自己于23日电话中所言相悖,直接导致被告与原告的信任危机和矛盾出现。

  被告方还称,原告不按教育法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的规定,未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和提交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依据,就私下带走学生,其行为权利存在瑕疵。同时,被告向原告所在单位了解反映情况,没有提供虚假情况;并未反映“过度”。总之,原告“资助”优生的具体行为存在一定的违法性,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下午4点30分,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锦法记者杨炯实习生袁敏摄影谭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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