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冤案错案追究领导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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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6:44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合肥10月13日电记者13日在合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有关会议上了解到,今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凡发生违法办案造成重大冤错案等五类情况之一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也必须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这五类情况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或对上级检察院决定、指示拒不执行的;违反领导干部“六个严禁”规定的;发生重大办案安全事故,造成当事人脱逃、伤残、死亡或刑讯逼供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办案造成重大冤、错案的;检察机关内部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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